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防控对策-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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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
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

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
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
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
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当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

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

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
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

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
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
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为60%~80%!

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反之则低。
同时,确定贷款质押率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
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

二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
四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
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
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一是出质人欺诈,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
二是转移账款,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它用!

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
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
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一)完善法律规制,为理财产品质押提供有效依据?
我国《物权法》除列举了六大类可质押的权利之外,还授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因此,可以在《物权法》的授权之下,制定新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设立质权,并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方式和质押登记部门;
或者将我国《物权法》权利质押的列举性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以利于适应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而产生越来越多类型的需求。

在短期内无法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推适用《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

应收账款。

在现阶段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理财产品质押的制度安排可解燃眉之急,这样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缓释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具有实际意义。
(二)落实登记公示,确保质押效力;

由于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明确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银行往往采取在自己网站上建立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

这种做法即便是在理论上也行不通。
自身的质权由自己来公示!

其实,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也对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解决理财产品质押公示方法不明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选择人民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登记机关具有可行性,因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发的创新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理应统一安排质押登记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通过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手续,可增大理财产品质押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上保障质权人利益。

(三)重视贷前调查和评估,审慎设定质押率。
一是严控客户准入门槛!

银行要仔细核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关注其偿付能力。
对借款人主营收入、偿付信用等情况严格进行调查核实,选择实力较强、资质良好、具有真实资金用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作为债务人!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出质人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