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期限-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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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虚假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

表现为:一是虚构应收账款。
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
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
三是出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下无特别说明,均简称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目的,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受偿。
至于出质人、债务人有过错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价格虚高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存在,但出质价格被虚高;

表现为: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出质人与债务人或出质人、借款人与债务人合谋,使合同上填写的价格超过或者远超过实际应付价格。

三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等故意隐瞒。

不论那种情形,出质价格(即出质人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最终应付价格)。

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三)转让抵押风险。
一是再转让风险;
如出质人将已出质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包括叙作保理,贷款银行质权实现是否受影响,值得思考;
《物权法》第228条仅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但如转让的,有何后果,《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这也涉及出质登记对第三人(含债务人)效力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即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贷款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一)权利虚假风险;

另外,如果受让人主观善意,其权益是否受保护,更值得思考。
这些均使法官自由裁量存在较大空间(变数),给贷款银行实现质权(第二还款来源)带来潜在风险!
二是“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等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
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叙作保理,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三是如果债务人将有效财产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质押的,那么因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将使债务人供以清偿应收账款债务的责任财产,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减少,若担保物权被行使,则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

这将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而可能影响第二还款来源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最直接风险来自借款人,即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或者原有的还款能力劣变(当然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存在此情形),致使贷款银行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无法获得清偿。
银行界一般将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称为第一还款来源,而将贷款担保称为第二还款来源!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对于经营状况良好,抵质押物不足,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借款人,库商行允许用应收帐款做质押?
当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收回时,由借款人负责等额回购;
在收回贷款前,银行保持拥有应收帐款追索权!

首先是您向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书面申请。

然后银行会根据您的信用状况、质押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若银行确认可以贷款,则双方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订立后,还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然后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最后借款人按期还款即可中小企业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以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客户申请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一是出质人欺诈,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
二是转移账款,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它用。
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
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

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1、严格客户准入?

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
因此,贷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
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
二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
三是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通过收集留存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企业真实交易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均为企业的真实交易;
(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1、规范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

应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应收账款和贷款期限的差异问题,尽量使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等。

2、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

同时,由于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因此在质押登记时应正确录入出质人、质权人的相关信息,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清楚地进行界定,在“质押财产描述”一栏,尽量对应收账款进行详尽的描述,如清楚登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等要素。
(三)强化贷后监管,确保债权实现1、设立应收账款回款专户?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述回款账户,来防范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
同时可以和出质人约定,在贷款未偿还前,应收账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得转出或保持一定的份额,来确保质权担保足值;
2、加强贷后动态监控?

银行应加强贷后动态监控,监督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
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恶意减免出质应收账款的,银行应及时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并向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或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
总之,一旦质押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或其他减损情况,银行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要求补充提供担保或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