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账务处理-广东邦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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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不用账务处理,只需要在票据登记簿上记录备查?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

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

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

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陈报的步骤和方法。

即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的编制的步骤和方法;

账务处理程序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

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

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

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

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贷款的账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

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质押贷款”、“1305抵押贷款”科目;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根据规定质押保证金的账务处理程序如下: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77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02银行存款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第2条,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

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仓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属于企业控制的资产;

因此设定抵押时不需作账务处理;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也是企业的资产,属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范围!

按揭贷款购买的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应付款购入时借:固定资产——按揭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售价)贷:银行存款(已经支付的货币资金部分)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余款)计提和支付价款利息时借:财务费用(利息部分)贷: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借: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还款金额)贷: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分录(一)应付融资租赁款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长期应付款。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企业延期付款购买资产,如果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所购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负债所包括的上述每一项内容都是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中很重要的知识点,都是需要大家多方面全面掌握住的知识点;

负债的根本性质应该是一种清偿责任,它不仅包括过去事项和交易所形成的现时义务,而且包括某种将来业务结算?